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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023-12-22 13:12:00   来源:关注频道   评论

纪录网兰州讯(融媒体中心 报道)12月22日,记者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降低缴存人改善住房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兰州公积金中心在全面总结试行存量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优化改进流程,将加大力度进一步推动开展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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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是指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如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自愿选择“带押过户”业务的,无需卖方提前结清交易房产旧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及注销抵押登记,买方即可办理贷款、过户、再次抵押和以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旧贷款等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存量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买方本人或其配偶应为兰州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且拟办理“带押过户”的存量房交易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允许上市交易,卖方贷款抵押权登记已办妥,且未被查封、冻结、未被设立居住权、未被设定其他抵押、不存在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外部风险情况。

推动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贷款申请条件

(一)申请存量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买方本人或其配偶应为中心缴存职工,拟办理“带押过户”的存量房所在地应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

(二)买方选择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时,原则上应与卖方贷款银行保持一致。

(三)交易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允许上市交易,卖方贷款抵押权登记已办妥,且未被查封、冻结、未被设立居住权、未被设定其他抵押、不存在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外部风险情况。

(四)买卖双方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同意房产交易资金优先用于清偿交易房产旧贷款。买方申请的贷款金额应不低于卖方贷款剩余本息,否则卖方需将超额部分提前还贷。

(五)卖方未结清贷款为商业贷款的原则上应为正常还款状态,不存在诉讼、当前逾期及在途业务等情况,并需贷款银行同意签署“带押过户”业务的各项协议。买方申请公积金贷款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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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流程

买方申请中心“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存量房交易的,参照中心存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定执行。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贷款办理。买卖双方需同时到场向中心申请办理存量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心贷款业务工作人员根据审核规定,做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通知买卖双方完成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带押过户”相关各项协议的签署。

(二)“带押过户”办理。卖方携带“带押过户”相关各项协议前往原贷款机构,签署协议并加盖原贷款机构印章后返还中心。中心接收到相关协议并审核无误后,即向原贷款机构申请调取待交易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原贷款机构同意调取证明后,由中心工作人员、原贷款机构工作人员、存量房买卖双方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业务及中心顺位抵押权设立登记业务。

(三)贷款发放。中心确认转移登记业务办妥并取得待交易存量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并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开始计息。原贷款机构在收到中心发放贷款后2个工作日内结清原贷款,并在结清原贷款后5个工作日内注销其抵押权登记。

三、其他注意事项

买方申请“带押过户”商业贷款或其他公积金中心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实现存量房交易的。按照商业银行或其他公积金中心“带押过户”贷款规定及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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